汽车车位数量,汽车占用车位没有电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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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4月1日起,新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一类区域内具有充电功能的车位总数必须不少于15个,一类区域内具有充电功能的车位总数必须达到至少15英寸。2级区域总停车位为12个或更多,3级区域总停车位为12个或更多。总停车位小于10英寸的充电设施标配。了解更多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增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本市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按照“以快充为主轴、慢充为辅轴、桩为主轴、其他桩为辅”的原则,调动广大群众的热情,履行停车主体责任。尽可能与充电运营商等第三方合作。与停车场经营者协调停车收费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商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场充电设施运营和维护,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市交通委统筹协调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充电加强服务和监管,指导充电运营企业规范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上海市道路交通局指导市公共停车场信息加强服务和监管,督促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规范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各区域的交通管理。到部门。执行相关任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公共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国网上海电力公司专门开展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安装接入工作。


各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停车位的规范建设、运营和管理制定了具体指导意见。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充施工要求)


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以下指导原则建设“一级区域具有充电功能的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5个,二级区域具有充电功能的停车位数量不少于15个”。停车位面积不少于15个,三类区域内具有充电功能的车位数量不少于12个,标配充电设施,停车位总面积不少于10英寸。


快速充电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充电停车位总数的30%。


、五个新城、园区、一个新能源重点发展区。


二类区域包括近郊、远郊、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等,不包括一类区域。


第三类区域包括除上述两类区域之外的区域。)


第六条补充施工要求)


现有公共停车场中,具有充电功能的停车位占总停车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5,其中快速充电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面积的15。


第七条


带充电功能车位的充电设施功率必须大于7kW,带快充车位的充电设施功率必须大于60kW。


公共停车场可根据充电设备总功率最小和快充车位最少数量合理调整快充车位比例。


充电设备最小总功率


S为停车位总数。


R是现场必须提供的具有充电功能的停车位的百分比。)


第八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必须向公众提供公共充电服务,仅服务特定品牌车辆的充电设施不纳入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要求。


第九条


充电设施应集中于公共停车场地面停车位。


地面无停车位或停车位不足的,优先集中建设具有地下停车功能的一层,不能布置在地下四层以下。


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并移至充电设施时,必须每隔10米以内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并符合消防管理相关要求。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和高层车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灯、疏散标志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地上、地下停车位不足,或者没有半地下室车库、高层车库等必要消防设施的,在消防设施完善工作完成之前,不得实施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如果现有公共停车场电力容量不足,必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必要时可向市电力局申请变压器扩容。公共停车场运营商必须合作提供土地,用于安置扩容所需的变电站和配电设施。


该市电力部门必须根据工业扩张申请流程接受申请并提供标准化复。不具备勘探场地扩容条件的,在满足供电接入条件之前,不得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第三章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准备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必须设置专门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停车位。


专用充电停车位比例必须达到停车位总数的3%以上。


停车位500个以上的大型公共停车场,专用充电停车位的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面积的3倍和15倍。


第十三条


专用充电停车位必须首先与快速充电停车位相结合,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易于识别的颜色和标志。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与充电经营者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引入充电业务时,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业务和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对于充电业务来说。应该是。检查充电过程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题。


充电设施运营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系统检查,并建立充电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台账。依法定期开展强制检查,建立保险机制,确保充电设施稳定、安全、可靠运行。


合作协议期满不再运营时,充电设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恢复责任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不再使用自装充电设施,必须向电力公司办理拆除电表和注销账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着位置张贴充电设施信息。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充电经营者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和充电专用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


自助充电公共停车场检查频率每15天不少于一次,人工充电公共停车场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天一次。


检查人员要加强充电站内停车环境管理,保持充电设施良好。如果您的充电设施出现故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充电经营者可以利用价格杠杆来阻止专用充电停车场的占用。


非充电车辆占用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酌情提高占位车辆的停车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原则自主确定。玻璃。


充电车辆在专用充电停车场完成充电后未能按时发车的,充电运营商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充电设施的充电标准。


占用车辆停车费和充电设施使用费必须张贴在公共停车场入口、充电停车场等显着位置。


第十八条


建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进入停车场收费车辆的收费情况,按照停车收费管理权限,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停车费。


第五章数据互联


第十九条


接入上海市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的充电设施,须登记所属公共停车场工商登记证明信息,专用充电停车位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须登记所属公共停车场的工商登记证明信息。停车位。做。


第二十条


市政收费、市公共停车信息要加强间数据互联互通,开发完善服务功能。


地方政府充电必须每季度根据充电设施的在线情况和使用情况,对“疑似僵尸充电站”名单进行分类,并报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置专用充电停车位,安装智能地锁,实行预约充电模式应用。


智能地锁应具有识别车位使用状态、支持实时接入市政收费和市政公共停车信息、并在上调度充电的功能。


市政收费要结合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的相关使用情况,对专用停车位的“可疑占用”进行快速分类,并将数据同步传输至市政公共停车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商务、卫生行政、国资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商场、医院、国有企业等加强公共充电设施管理,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这。公共充电站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监管,将充电设施运行维护、专用充电停车场管理等纳入公共停车场质量和可靠性评价中,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强化充电设施管理。对于“可疑僵尸车站”和“疑似占用公共停车场”的情况,“我们敦促您管理情况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引导车辆使用专用充电停车位,停车者必须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充电管理要求。违反《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道路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


我国住宅小区停车难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因为住宅小区提供的停车位数量与业主拥有的现有汽车数量无法满足。


开发商在出售小区车位时,通常会规定每个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但现实生活中,部分业主因经济原因无法购买车位,导致开发商出售车位困难重重。这很难。因此,如果业主购买多个车位,开发商对业主购买车位的数量没有国家。


对于停车位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数字规定,只是规定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要求。


建筑区域内规划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首先必须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域内的停车位、停车库的所有权,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租赁等方式约定。用于在街道或业主共享的其他区域停车的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对于汽车占用车位没有电话怎么办以及关于汽车车位数量的题,想必大家都了解了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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