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主要详细介绍债权人因盗窃抵押车辆而被指控抢劫,缺乏故意并不构成犯罪。的题和一些抵押车大众途锐柴油相关的题,希望对各位都有所帮助的!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东第12罚43
原检察院是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黄兴贤,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广西省屏南县。因该事件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捕。目前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辩护律师梁梦洁、郭杰均为广东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兴贤犯抢劫罪的案件。2016年12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罪名判处被告人黄某1万韩元。一。上诉人黄兴贤上诉并辩解如下一、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吴某初将该车辆抵押给黄兴贤。2.涉事车辆3.涉事车辆最初是黄某典当的,无意。其所有权属于吴楚,没有侵犯被害人谢1、李1的财产所有权。综上,原审查明事实不清,性质错误,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上诉人黄某。抢劫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本案中,黄兴贤的行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其他权利。首先,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李某2,受害人并非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其次,李某2不同意将车辆作为抵押或抵押给他人,且依据受害人诉称如下都是一样的。其具有留置权的事实不成立;其三,黄兴贤与吴某某在一定期限之初签订了借款协议,将汽车抵押给了黄兴贤。因此,黄兴贤想要拿回自己抵押的财产。黄兴贤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首先,黄兴贤一直认为自己是在拿回吴木草应给他的财产,其次,黄兴贤之所以来到受害人家,完全是在吴木草的引导下。黄兴贤并不知道吴莫初已经再次使用该车辆,且受害人对该车有抵押。因此,黄兴贤想拿回被典当的车辆。2、本案关键人物吴莫初从未出庭,且由于没有任何机构对吴莫初进行立案调查,因此一审判决中对车辆归属和事件原因判断不清。3、抵押、质押是否有效及效力顺序题应属于民事诉讼,如果核心题不明确,不宜追究黄香贤刑事责任。无罪原则二审请求改判黄兴贤无罪。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如下一、四会市裕丰盛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法拥有广东H奔驰轿车。根据裕丰丰盛公司提供的《个人贷款协议》及工商银行提供的过户记录,该车辆所用车辆因此,裕分丰盛公司拥有广东H轿车的合法权利。2、上诉人黄兴贤犯有非法占有罪。上诉人黄兴贤明知广东省H兑换车辆时使用的名称。抢车的黄兴贤为躲避侦查,决定利用当地高速公路逃回广西,并担心自己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被检查。黄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而是表示有。归我自己所有。
3、上诉人黄兴贤采用暴力手段,剥夺了裕丰盛公司的合法所有权。上诉人黄兴贤冒充车主与谢1、李1会面后,以试驾为由驾驶车辆,并利用准备好的胡椒催泪弹向李1面部喷洒,致使李1做出行为。所以。他使用的暴力程度足以压制受害者超出正常限度的反抗。4、本案不属于追债民事纠纷。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抢劫罪适用法律若干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项所定债权之标的如下上诉人黄兴贤与裕丰盛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黄兴贤与裕丰盛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黄兴贤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刑事犯罪的最终结局。综上,黄兴贤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没收了裕丰盛公司合法拥有的一辆汽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判决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庭审结果显示,上诉人黄有使用奔驰汽车的书面协议。作为褚债务担保……吴某初将车抵押给黄兴贤,交付给黄兴贤使用,后来又借车临时用了几天。2014年11月27日,吴某初在未告知黄兴贤的情况下,将一辆汽车典当给裕丰盛公司。债权到期后,黄某2016年7月18日,黄兴贤驾车驾车吴初、何1、刘某4人从广西省屏南县前往四会市。当月20日13时00分左右,黄兴贤约好裕丰盛公司谢1、李1到四会市正正区万豪酒店检查车辆。随后,黄兴贤以试驾为由,驾驶李1前往四会市城中区下布罗,当两人下车检查车时,黄兴贤将胡椒泪洒在李1的脸上。由于事先准备好的瓦斯装置无法抵抗,黄兴贤趁机劫持了车辆。上述事实经原审判决及二审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均得到确认。一、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程序反映如下受害人李某1的车辆被盗。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逮捕了上诉人黄兴贤。2、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显示,上诉人黄兴贤确认案发现场位于四会市城中区呷步村公路路口附近。3、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出具的168酒店取证通知书及明细发反映上诉人黄兴贤及证人何1等人入住四会城市酒店的事实。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搜查令、搜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反映,公安机关搜查广西屏南县一家轮胎店,发现一辆广东H.事发后,警方在车内发现黑色喷雾,并检获上述物品。5、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显示,截至价格认定基准日,广东H牌奔驰轿车的认定价格为7万元。6、个人借款协议反映,吴莫初向黄兴贤借款50万元,向黄兴贤设立一辆广东H牌奔驰汽车作为抵押。7、东莞银行交易明细及4张东莞银行汇款单据。于某胜2014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向黄兴贤转账68万余元,体现了黄兴贤的借款能力。8、农业银行云浮分行出具的贷款协议及交易明细显示,吴某初向四会市裕丰丰盛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并提供广东H牌奔驰轿车作为抵押.有反映。公司。
9、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广东H公司登记所有人李某2。2014年10月11日,吴某楚与《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吴某楚。但吴楚付清全款后,根本没有帮李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实上,李二先生后来于2015年将车辆过户,并于2016年7月28日在中山市第一路过户。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车辆强行移交给吴先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责令吴某协助李二办理过户手续,并将广东H小型车登记在吴楚名下。10、广西南平县公安局第00007号通告广西南平县公安局不受理欠条,反映案外人徐某林向黄兴贤借,黄兴贤典当的雪佛兰汽车被抢劫经其他债权人向广西南平县公安局举报此案,但南平县公安局不予受理此案。十一、证人谢某的证言一、主要内容2016年7月19日1500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李先生,他说要和我换车。当我看到一辆广东车牌H的奔驰轿车时他查看了车辆目前的状况后发给我,询是否有任何未解决的违规情况。随后李胜表示自己晚上会到达四会市,希望晚上和他做一笔交易,把车拿回来。不过晚上有事,就改约7月20日中午1300见面,他同意了,并约我当时去四会市东方万豪酒店。小时。7月20日,1300左右,我带着伙伴李1到四会市东方万豪酒店接他,1340到达酒店门口,打电话去接他。当我发现对方不是车主李莫二时,我李莫二在哪里,二阿姨说他已经安排我来换车了。我安排李1上车,和他一起试驾。他们走后,我继续联系李1,联系了李1两次,当时李1说没什么事,我就继续在东方万豪酒店停车场等待。结果八分钟后,李1给我打电话,说李老师偷了车,我让李1立即报警,我立即跑去接李1。该车辆车牌号为粤H,是一辆灰色奔驰,车主为李2。据我了解,李二将车卖给了吴楚,事实上,去年11月,吴楚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了20万元,并以该车为抵押签订了贷款协议。甲方李二向乙方苏兴华借款20万元,并以一辆车牌号为广东H的奔驰轿车作为抵押。根据法律规定,该车已属于苏兴华所有,且苏兴华代表我们与李二签订了合同,故该车归四会市御丰分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合同签订时,李二、吴、易初在场,苏兴华不在场。经辨认,目击者谢1确认“李先生”就是黄兴贤。12、证人李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19日16时30分,一名自称李先生的男子给其老板谢1打电话,称要还房贷。债务拥有的银灰色奔驰车,我在锡惠市遇到了两个利亚人。7月20日13点40分左右,当我们到达东方万豪酒店门前时,那个人来到我们的车前,说他是李先生,是他联系我们的。我们信任他,因为他知道有关汽车的信息。李先生随后让我检查一下车子是否有题,如果车子没有题,他表示很乐意换车。
于是,谢1就让我和对方一起试驾一下车,我和李先生一起把车开到了四会市城中区下埠村委会辖区公路标志附近。李老师道。确定车子没有其他题后,李先生下车开始检查车子,我也下车跟在他后面。上车后,李先生回到驾驶座,李先生面向我推了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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