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文主要是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员工跳槽突然去世,公司要求撤销工伤事故判决,法院驳回!和某系汽车的相关话题,大家一定都喜欢。
刘老师从事保安工作。
不幸的是,他在卫兵换岗仪式上突然去世。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然而,安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案例回顾
刘某是一名保安公司员工,负责摊位收费、引导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位上、对阻碍交通的车辆进行出警。移动。
刘老师的工作时间固定为7:30-9:30、11:30-13:30、15:30-17:30,下班时间可以去宿舍休息。事发当天,同事9:40替刘接班。刘先生上任后表示,想在保卫处外的一棵大榆树下休息。当天10点33分36分40秒左右,他突然被同事发现死亡。当地人社局认定刘先生为工伤,保安公司则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认为调整工作时间并非基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决定。
法院审理
原告保安公司辩称。
刘先生的工作地点是保安处和命令颠倒的停车场,死亡地点是保安处附近的一棵大榆树下。刘先生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并未死亡。我们请求人保局认定为职业过失,撤销职业事故认定决定。
被告人事社会保障局辩称如下
首先,原告保安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职业事故保险,导致员工刘先生没有及时获得职业事故赔偿。如果您未遵守《工伤保险条例》而在工作中受伤。
其次,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事故报告中认为,刘先生生病时是在休息期间,不在岗或值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原告只提供了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并未亲自证实,且时间安排与被告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的情况不符。项目保卫组负责人告诉公安局,事发当天刘先生是早上7时30分到达上班的,刘先生在他倒地之前就联系过他并指示他停车。车辆。被告在处理刘先生的工伤索赔时,进行了充分调查,并适当适用了法律法规,但未能透露原告的诉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安公司员工刘先生在该部门承包的项目小区南门保安室东侧突然发病。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A先生于当天死亡。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死亡的规定。48小时内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刘某按照工伤处理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保安公司的上诉。
判决下达后,保安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目前诉讼正在进行中。
法官提醒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
“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判断
它不应该局限于字面意思。
必须根据运营商具体说明
工作性质、职责分工、工作场所
灵活的工作时间。
有效保护工人的访权限
公平待遇和经济补偿
综合北京海淀法院
N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