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来宜昌骑电动车的人一定要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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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计划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经销


我再刻意不过了!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经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完成了。已于2018年11月19日国务院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拟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道路交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可以蹬踏、能够实现电动辅助或电力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监督管理。还有卖电动自行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五条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清单,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类型、品牌、型号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目录中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销售、维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技术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必须编制进货台账和销售实名台账,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产品公示目录,并向消费者承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列入产品公示目录。应该。符合城市的要求。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未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退货、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拥有规范的废旧电池分类和暂存设施,按照规定设立台账,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将回收的废旧电池移交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当局必须委托。我们及时向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供安全处置。


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提供者、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必须按照适用的危险废物法规处理废旧电池,不得随意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禁止下列行为


电动自行车组装;


影响行车安全,如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拆除或改装限速器,或改变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技术参数。


改变外观结构并影响行车安全的活动,例如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顶篷、安装衣架、加装扬声器、增加或改装座椅等。


第三章登记与服务


第九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和许可制度。电动自行车必须在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驾驶证、挂载电动自行车牌照后才能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拥有者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许可手续。购买发或其他合法原产地证明、车辆所有权证书。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经销店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地点。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自行车进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登记证、驾驶证、号牌。


本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实行限时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得超过3年。符合非机动车道路交通法规,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果您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在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我们将告知您,您的车辆将不准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有非法改装设施的,必须责令当事人拆除,方可登记核发牌照。


第十二条登记证书必须载明电动自行车车主基本信息和电动自行车唯一车辆代码、最高设计车速、车辆质量、电池标称电压、额定连续额定值。车辆基本信息和技术参数,包括电机功率和外形尺寸。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牌照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故意遮盖、损毁、出租、涂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照、驾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电动自行车丢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题退回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记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观看宣传视频、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保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熟悉相关交通安全知识。


第4章访和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湖北省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必须年满16岁。


按规定悬挂车牌。


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如无非机动车道,应靠道路右侧行驶,确认安全后进入相关车道。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听从交警指挥。


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无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转弯、变道或停车时,必须减速、打开转向灯或提前鸣喇叭。


戴好安全帽。


只允许一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入场。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


酒后驾车;


在车厢之间移动;


闯红灯、逆向行驶、不遵守规则调头。


牵引、爬升和协助车辆或被另一辆车牵引。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条建议电动自行车车主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配备防盗电子芯片,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车辆防盗救援保险。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和车辆防盗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建立非汽车道路交通体系。根据现有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或在最右侧车道的右半部分设置适当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创造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公共建筑、商业区、物业管理区域等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站及设施。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场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通知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使用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必须按照标志、标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电动自行车在无停车位的场所停放时,不得占用死胡同或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走廊、疏散通道等城市美观和环境、安全出口等不得被占用或堵塞。公共通道或消防车通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湖北省有关道路交通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非法组装、改装、非法安装电动自行车的;添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遵守中华民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逾期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罚款。司机。如果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并受到处罚,电动自行车可能会被扣留,驾驶人在接受处罚后必须立即归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变造、盗窃、使用电动自行车牌照、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处罚金。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盲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城市美观和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走廊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理事.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市场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驾驶证、号牌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进行调查和处理,或者未处理收到的投诉或报告。


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许可、限期召回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法规解读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各类电动自行车销售流通总量超过48万辆,其中主要城市地区17万多辆,呈现快速增长态势。90%以上严重达不到国家标准,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题突出。


销售监管、登记上牌、意外保险等未纳入规范管理,车辆盗窃、充电火灾、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侵犯。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全市共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35712起,占全部事故的55%,造成357人,宜昌电动车白牌标准是多少?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必须具备踩踏板的能力。


b)采用电力驱动或/和电力辅助


c)电力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动助力行驶时,车速超过25公里/小,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电动自行车组装完成后的质量不超过55公斤。


e)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f)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


不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被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如果你拍一张湖北宜昌的一辆电动汽车的照片,颜色是蓝色的,那么这辆车就属于助力车类别。要在道路上驾驶,您必须拥有适当的摩托车驾驶执照、申请驾驶执照、拥有汽车保险,并且您的车辆必须接受规定的年检。


白色牌照的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只需要照片和驾照申请即可,不需要驾照、保险,也不需要定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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