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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一名青年驾车撞伤另一名骑摩托车的青年,造成损失20万余元。


车主有强制交通保险和100万第三方保险,因此受害人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首先,保险公司认定损失金额存在争议,由于受害人受伤前每月仅提供4000韩元,受伤后也没有提供任何收入,因此应认为不存在损失。支付。其次,受害人不应该承担两个残疾兄弟的负担,而且由于两人都是成年人,法律规定只有未成年人才应该承担哥哥的负担。


但二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未提交反证证明这一点。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受伤前的收入,故原审法院以每月4000元计算李思乐的相关损失并无不当。另外,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并无不当。


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思乐等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湖南10人第142号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飞,公司总经理


法定诉讼代理人唐卫兵,男,公司职员。


受访者李思乐,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唐五华律师。


受访者李蕾,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国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以上诉人李思乐、李雷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案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会议。


上诉人人寿郴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兵、被申请人李思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五华接受了本院调查。


上诉人李雷已被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院审查。此案现已结案。


郴州人寿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第一款,改判将赔偿金额减少至70136元。


本案中,上诉费用将由李思乐、李雷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实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减少,而是主观认定因实李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为每月4000元,造成保险权益损害。公司,并确定赔偿金额。我们需要减少24000元。


李思乐先生有固定收入,但事故发生后他拒绝提供银行对账单信息,因此无法确认收入减少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李思乐对其兄弟李交通、李思润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规定错误,应将赔偿金额减少至人民币46,136元。


李思乐的兄弟李交通、李思润均已成年,其三兄弟姐妹均由父母抚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


李思乐辩称


事故发生前,李思乐在东莞市欧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平均月薪4000元。


事故发生后住院106天,确定缺勤时间为180天,李思乐的一审判决正确。


李思乐有义务赡养两个残疾的兄弟。


李思乐的两个兄弟都是二级智障精神病人,两人都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相继去世,也没有妻子和孩子。两人唯一的亲属是李斯勒先生,他现在有两名监护人和一名实际照顾者,所以一审判决是保险公司正确支付了赡养费。


李雷没有出庭,也没有回应。


李思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李雷赔偿各种损失人民币212,95715元。


兹责令郴州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


诉讼费用由郴州人寿公司和李雷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2月18日上午10时50分,李雷驾驶一辆湘L6W小型车从潭平前往嘉禾,走215主干道,途经嘉禾县道头村路段,何县。李实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实受伤,两辆车均受损。


李思乐受伤后住进嘉禾县中医院,住院106天后于2019年4月2日出院。住院费用3959995元,门诊费用6552元。患者诊断为左胫骨、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大脚趾开放性骨折、左足第二指骨远端骨折、左足内侧楔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扎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431024420180000600号《道路交通事故判定书》,确认李雷负全部责任,李思无责任。


2019年7月8日,湘南学院法医分析中心揭牌湘学思检中心[2019]临检字第27号。第1073号、第1074号、第1075号鉴定结论确认了李思乐的基座。完全丧失脚趾功能的残疾。10级;


综合评估,缺勤时间为180天,护理时间为120天,营养支持时间为90天,后续治疗费用预计为1万元。


李思乐支付了鉴定费2250元。


车祸发生前,李思乐在广东省东莞市工作,常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根据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保险缴费明细,李思乐声称如下事故发生前平均月收入为4000元,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


李思乐的父亲李三狗于2018年12月10日因去世被注销户口,母亲廖日涛于2019年9月23日因去世被注销户口。李思乐的弟弟李交通和弟弟李思润都是老二——程度智障患者,常住地为嘉禾县潭坪镇驼山村,两人均缺乏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


李雷是湖南L6W紧凑型轿车车主廖文辉持有驾照的合法驾驶员。廖文辉为一辆湖南L6W小型车向郴州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强制交通保险的死亡和伤残保险限额如下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00:00至2018年12月31日24:00,向郴州人寿公司购买商业车险。若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含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1日00:00至2018年12月31日24:00。


上述事实包括当事人宣誓书、交通事故、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账单、鉴定费用发、鉴定意见、银行交易工资单清单、被保险人保险费缴费明细、账户等。注销证明、伤残证明、嘉禾县潭坪镇驼山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兄弟俩是否负有赡养义务题。


本案中,李思乐的兄弟李交通、李思润均为二级精神障碍患者。他们的医学定义主要是一种严重的适应性行为障碍,导致终生无法照顾自己。不与其他人互动只能与护理人员进行简短的互动,了解治疗必须能够接受患者的简单指示,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在监督下进行简单的劳动,满足基本需求能够表达,有时被动参与在社会活动中需要环境的广泛支持才能活跃,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仍需要他人的照顾。


由于李思乐、李交通、李思润的父母均已去世,李思乐的兄弟李交通、李思润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除李思乐、李交通、李思润外,由于没有义务人,参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有赡养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的义务。在兄弟姐妹有能力抚养子女并由兄弟姐妹抚养的情况下,规定“兄弟姐妹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兄弟姐妹”。他说“有经济能力的姐妹有义务赡养父母去世的未成年兄弟姐妹。”他还确认了利萨雷的兄弟李交通和李思润有义务赡养他们。因此,Lisare上诉要求支付生活费。支持和支持的家属。


一审中,人寿泉州公司提出医疗费用应从非医保药品、非创伤药品中扣除,并要求指定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但未提交。因评估申请中未载明需要评估的事实和理由,该请求不予受理。


本案车主已为翔L6W紧凑型轿车投保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韩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这是由投保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规定.同时,同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当事人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首先,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交通运输强制保险必须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必须由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


因此,李思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必须首先由郴州人寿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超过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郴州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李思乐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确定如下。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医疗费用合计4025515元,后续治疗费用1万元,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5295515元,郴州人寿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责任限额内。运输保险限额。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金额为人民币42,95,515元。由于被保险人李雷承担全部责任,郴州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币42,95,515元。


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护理费12720元、营业中断费24000元、伤残赔偿金67896元、家属生活费4613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5000元。用于评估费。2250元,合计158802元,郴州人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为48802元。由于全部责任由被保险人李雷承担,郴州人寿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根据协议赔偿金额为48802元,属于商业第三方保险的赔偿限额。


上述各项合计,人寿郴州公司须赔偿211,75,715元,扣除李雷支付的医疗费39,59995元,人寿郴州公司还须赔偿172,1572元。


综上所述,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的各项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思乐各种损失共计172,1572元。


驳回原告李思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费用为2247元,其中一半由被告人李雷承担。”


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题如下。


李思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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