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网上说的交通事故等额责任的确定与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并不相同。和一些同等责任对方修车价比我高的相关题,大家都众说纷纭,小编为你带来详细的讲解。
2012年4月9日,冯某在一家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了“全程保险”,包括汽车损失险、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汽车责任险、车身油漆险。保险种类包括人身损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10日。2012年10月2日,冯某驾驶的车辆与贾某相撞,贾某住院后死亡,抢救无效,冯某的车辆也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支队认定,事故各方均负同等责任。随后,冯某将其交给郑州一家汽修公司修理,总费用27371元。随后,冯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为由,只同意支付一半的汽车修理费用。冯先生一怒之下,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汽车修理费用。
争论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全部修理费用。保险公司表示,由于公安机关认定冯某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支付50%的赔偿金。
冯先生及其律师认为,双方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文件是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并非保险公司赔偿比例的依据。由于没有明确约定交通事故免责均等责任,且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必须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冯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已向原告投保,双方已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辩称,如果投保车辆责任相同,保险公司按照50%的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这种计算方式本质上对应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在保险单损害赔偿部分明确了该计算方法,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触发或向原告解释了该条款。因此,由于其包含重大的责任免除,因此赔偿计算方法条款并不有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郑州中心分公司须向原告冯某支付保险金27371元。
被告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目前本案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
综合分析
尹俊岭律师、检察官姜浩对本案争议分析如下。
“对于免责条款,必须有足够的通知,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俊岭辩称,本案中保险公司必须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但该条款本质上是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根据韩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在保单中充分提醒投保人,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相关条款的描述充分,能够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该条款的内容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如果未及时作出解释,则该规定无效。
免责条款的明确解释是指保险公司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清晰、详细、具体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属于合同的条款或内容,但成为保险合同的法律条件。豁免条款。换句话说,它仅适用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只有在履行了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后才生效。否则,该免责声明将无效。根据该标准,即使免责声明本身是明确、无歧义、完整陈述的,也不能被视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其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只是通过黑字或口头通知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豁免,而没有额外说明或解释,但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保险纠纷,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并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表明索赔保险金义务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以下后果不利的裁决。
“交警是否对事故负责的判定,与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的理赔比例并不相同。”
观清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姜浩表示,原告投保车辆及驾驶员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合同。原告冯某对本次事故与对方车辆驾驶员负有同等责任,但这只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责任比例。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负有不完全责任,则可以按损失比例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索赔,也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按照损失赔偿标准承担全部损失。以下保险合同责任。就事故当事人而言,后者较为简单,相关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前提是不能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必须这样做,您不能要求,并且您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汽车修理费等损失均无异议,金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且原告未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必须予以赔偿。江浩还特别提到,由于大部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保险公司撰写的,投保人专业知识有限,往往不熟悉专业术语和保险合同条款。误解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保险人的赔偿条款。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是保险公司在提供的标准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偿等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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