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投保后生病了,我不会收到保险公司的账单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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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作为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矛盾的加深,将严重影响保险业诚信经营的形象。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结完一起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大病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和条件进行了解读。保险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在解决保险合同履约纠纷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精神非常重要,不仅可以防止一些分子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维护健康的市场。维护秩序,弘扬正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我的疾病索赔被拒绝。


刘某于2019年3月29日为其母亲马某(54岁)签订了一份重病保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增保投保免缴保费、重病保险投保期限为终身。


2020年7月,马先生因身体不适到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检查,确诊为右肺腺,住院治疗。随后,他于2020年9月和2020年11月入院接受治疗。两年来,马先生在治疗费用上花费了巨额资金。


看着家人日复一日地被拖到自己身边,马先生想起了一年前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于是,2020年8月的一天,马先生拿着预先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到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但保险公司在审核马先生提交的保单后,以马先生隐瞒了包括高血压在内的病史为由,拒绝了医疗费用理赔。根据原保险合同第56页,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报告中写明询投保人是否有高血压等病史,投保人回“没有”。这是由保险公司提交的案例。A先生马先生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据透露,马先生患有高血压两年,间歇性服用降压药。因此,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马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应予终止,马先生不应享有索取保险金的权利。


马先生多次联系保险公司未果,遂投诉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保险公司的偏见,合同履行变得一团糟。


马某及投保人刘某向法院提交证据,称刘某、马某因亲属关系于2019年3月2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大病保险。已建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2020年5月15日,保险公司从刘某账户中扣除第二份保险费1945元,表明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内。马先生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住院3次,均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账单和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证明。马先生还提供了广州市金域医学实验中心出具的准确的肿治疗评估报告,证明马先生所患的疾病确实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该保险公司称,2019年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名员工询投保人刘先生“被保险人马先生是否有高血压等病史?”而刘先生则询投保人马先生是否有高血压等病史。回说没有。但在马先生2020年8月提交的案件中,发现马先生有间歇性接受口服降压治疗的病史。由此可以确认,保险公司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询义务,但马先生和刘先生并未说出实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认定马先生支付的基因检测费不属于医疗费用且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且第二次、第三次住院的门诊费用为出院后30天形成的门诊费用。上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争议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马先生在庭审中表示,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在接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指示后才签字的,没有提供具体细节,而且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患病。保险。双方对查询内容及真实性存在争议,且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被保险人理赔时提交的住院病例,记录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压力并接受治疗。间歇性口服药物。经审理,确认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孙子生病,被保险人因血压高而着急前往医院,当医生询时,他称自己的血压压力太高了。由于你的血压较高,需要及时服用药物来降低血压。


法院认定,血压升高是一种情绪疾病,通常因突发事件而发生。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是一份声明,称被保险人的孙子因病去世、血压升高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并非医院诊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受保人因高血压入院。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病情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解除保险合同,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而关于马先生在保险期内的右肺腺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检查费不是必要的治疗费用,必须在扣除该费用后进行赔偿数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马先生邮寄了一份《合同终止通知书》。但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刘先生和保险公司。马先生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针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邮件方式向马先生发送了取消通知,不能作为保险公司行使赔付权的依据其取消权。保险公司声称不应承保基因检测等医疗费用,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缺乏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还部分后,赔偿马先生医疗费用3284506元,但拒绝续保。


由于法院强制执行,患者的保险得到了更新。


2021年9月收到裁决后,柳先生前往保险公司续保保险合同,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已按照裁决中的法定义务支付了医疗费用,现认为其有权终止与刘先生的保险合同。


柳先生的家人认为,当时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免交保费的附加重疾险的保险期限为终身,因此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条款。


多次联系不上后,柳先生再次出庭,请求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查案件裁定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为法院判决及申请人的申请合理,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2019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马先生续保。2022年7月1日,法院约谈了保险公司代表范先生,但案件被驳回。“这个时候不交保险和追加保险是双向选择,保险公司有权选择不继续履行。”范辩解道。执行人员审查原保险条款后认为,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并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因此,保险公司提出的“双向选择”并无相关合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执法人员秉持着良好执法的理念,再次约见保险公司代表和律师,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马某一家目前的生活状况,从合法、理性的角度开展工作。并由此严肃指出了那些拒绝执行法律裁决的人。经过与法官耐心沟通,保险公司宣布将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继续为马先生续保。


2022年8月7日,保险公司在执行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在柜台为马先生办理续保手续。


裁判分析


我们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是专门处理风险的公司,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特殊的契约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是最具契约性的公司,遵循最大契约精神的原则。当被保险人遭遇保单约定的事件时,保险公司必须迅速处理理赔,发挥“必要时帮助被保险人”的作用。在刘先生和马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中,马先生突然病重,保险公司却极力规避自身风险,严重伤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情绪和购买欲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或者必须知道投保人已订立保险合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而收取保险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中,被保险人表示,电子保险确认书第四条显示,保险公司可以随时查询被保险人的住院、诊断、治疗记录。2020年3月,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单,充分证明被保险人无住院或诊治史,且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法院裁定,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查询被保险人的住院、诊断、治疗记录,有能力、有责任核查被保险人是否如实报告、隐瞒、瞒报自己的健康状况。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通过查看被保险人的住院记录来解除合同,但当被保险人患有右肺腺并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仅根据被保险人就诊的情况描述就解除了保险。甚至在合同签订后,也疑似该公司不愿意支付大笔保险费,故意找理由解除合同,以避免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费数额较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保险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赔付金额与保费支出的巨大差异,是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放弃“道德”的最大因素。马先生身患症,但保险公司选择立即邮寄“解约通知书”而不是提出理赔,并在随后的庭审中提出了医疗费用报销和续保等题。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证明了司法机关的公平正义,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每个做生意的人都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


王海波河北大学政法系副教授


投保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希望能够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尽快化解危机。但本案中,保险公司以马先生身患重病且治疗费用高昂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用形象。


“人民没有信任就无法站立,政府没有信任就无法强大,企业没有信任就无法致富。”诚信原则是做人、做事、经商、治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保险法》规定,参与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就是诚实守信。它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与某些民事法律规范的纽带,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誉、信守承诺、诚实守信、不骚扰他人,不辜负他人的信任。我们追求正义,不损害他人、社会或我们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合同的基本要求,所有企业也不例外。


诚实和信任是交易双方维持相互信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商业道德,也是人类行为的最低标准。过去,我公司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偏向于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既往病史,往往忽视了保险公司按照诚信原则进行的监督管理。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和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采纳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次疫情增加了生活压力,很多群体都陷入了经济困难,如果再发生突发事件,将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保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意外变化负责,忠实履行保险义务,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


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这些商业道德行事,市场交易才能高效、快捷地进行,商业信用秩序和社会信用交易才能顺利实现。


任何侵犯中国权力的人都会受到惩罚是什么意思?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其实就是说,任何攻击我强者的人,无论距离有多远,都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如果你侮辱大中华地区,无论你走到地上还是外太空,我们都一定会杀了你。我们有着五千年文化底蕴的中国,怎能容忍外国列强的侵略呢?这句话见证了我们几千年不屈不挠的中华精神。中华民族是统一的民族。我们是一个非常宽容、爱好和平的国家。历代王朝,我们不欺负别人,但也绝不允许别人欺负我们。我们中国人民的精神就是不分年龄、性别,竭尽全力去战斗,即使流尽鲜血也决不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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