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丁先生酒后驾车二次碰撞致重伤”案的法律分析

对于基于“丁先生酒后驾车二次碰撞致重伤”案的法律分析以及关于奇瑞轿车追尾的题,很多人都是比较关注的话题,接下来让小编带来了解一下吧!


文/星空法则


编辑/星空法则


【编者注本文为原创、独家,请勿抄袭。


«——【前言】——»


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危险无处不在的时代,汽车在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出行风险。


只要驾驶车辆符合法律允许的风险理论,人们就必须接受并容忍车辆带来的风险。


然而,近期,王伟斌案、李景泉案、孙伟明案等酒后驾车致人损害案件备受关注。


随着醉酒驾驶事故不断升级,立法者也看到了这种情况,开始将飙车追捕和醉酒驾驶合并为危险驾驶违法行为。


«——【案例回顾】——»


2017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肇事者丁某醉酒后,在甲市南区B栋53号楼西侧向北向南行驶,撞倒了受害人刘某停在路边的汽车。但丁并没有立即停下来。


当肇事者丁某未停止行驶时,受害人刘某上前强行停车,并将车辆举起,结果车辆将刘某压倒,撞上道路护栏,摔倒在地。落地,造成伤害。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


肇事者丁某继续向东行驶,在S路口与王某的车辆相撞后停车。


群众报警后,在现场找到了肇事者丁某,当警方赶到时,丁某承认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了事故。


后续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丁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表明其处于酒后驾驶状态。事故发生时,丁某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8公里。交警认定,丁某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评估报告显示,受害人刘先生伤势较重,属于一级伤残。监控视频显示,丁某的车启动后,刘某追堵。


据目击者证言,丁某与朋友计划重聚后继续在附近的酒吧喝酒,并在途中给司机打电话。


喝完第二杯酒后,他继续与副驾驶王某约好,到旁边约1公里处的酒吧继续喝酒,在抢着喝第三杯酒时,丁某独自驾驶,造成损害。结果在去酒吧的路上。


«——【判例法律解释】——»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用纵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外的危险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罪与纵火、爆炸等犯罪行为同条规定,并规定同样的法定刑。


公布的监控视频显示,刘先生发动汽车追赶丁某,受害人突然出现,徒手拦截车辆并将其抱起,而丁某则发动汽车加速。


此时,车辆的持续加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即使是醉酒的人,以及正常、理性的没有醉酒的人,也可能无法及时做出反应。


事后证实,丁某当时的车速为28公里/小时,相对于行人来说还是很快的,由于事故突然,加之司机驾驶时间过短,导致刘某倒地受伤。


本案中与丁某发生事故相关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具有酒后驾车的主观故意,而不能证明其具有威胁公共安全、侵犯生命权和生命权的主观故意。他人的健康。


另一方面,本案中,丁某酒后驾车,时速为28公里,当间为凌晨2点左右,处于闹市,两起事故均为简单车辆碰撞。


事故发生后,监控录像显示,丁某在红绿灯处停车等待。


而且,丁某的二次碰撞不属于持续驾驶碰撞,因此没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


本案虽然是肇事者在城市道路上酒后驾车引发的两起碰撞事故,但综合考虑行驶速度、时间间隔、接触部位、受伤史等情况,与上述案件有很大不同。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连续驾驶碰撞的范畴,客观上丁某造成一人重伤,不属于重大伤亡。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某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观故意,故丁某不构成危害治安罪。


综上,丁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指犯罪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危害他人健康、生命的行为。


主观内疚是直接或间接的意图。也就是说,尽管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个利,但仍希望或允许自己的行为及其有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丁某本人的供述以及车内证人高某的证言都可以证明两人当时是开车去隔壁酒吧继续喝酒的。


两家酒吧距离很近,距离第一辆车出事的地方也就几分钟车程,按照这种情况的一般逻辑,丁此时本想去下一家酒吧,但他不想到。将会发生意外。


而且,根据丁某庭审后的首次供述,他带着同学到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


当我从S警察局向东行驶时,我看到路边停着一辆捷达,路过时感觉与一辆汽车相撞,但因为不确定,我继续行驶。向东。


当他行驶约20至30米并试图右转时,与一辆Cherry车相撞,许多人围住了他,警察也赶到了。


丁某的供述反映出,他判断自己能够避免有害后果,是基于他认为自己只是撞车,并无意伤害任何人,这与他当时的主观心态是一致的。


考虑到事发当时的情况,本案中,丁某醉酒驾驶且未停车,导致刘某受重伤,且在当时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了徒手取车。这是事发时受害人刘先生能够进行的唯一自救。


然而,从逻辑上讲,徒手抬起受害者移动的车辆会使受害者面临危险。


丁某并未停下,刘某拦住并抬起汽车,希望受害人自行放弃,却不知自己已倒地并受重伤。


由于当时情况突发,行凶者开车了很短一段时间,受害人停下来接车,这是对当时情况的暂时应激反应。


相比28公里/小时的速度,行人速度依然很快,车辆向前行驶,体内酒精含量较高,对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使反应减慢,导致受害人直接碰撞。撞到了车辆前部安全带,又撞到了道路护栏。


受害人撞上护栏倒地的结果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丁某主观上不希望也不反对看到受害人刘某受到严重伤害,因此丁某没有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


综上,丁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的;3如果是个人财产,将面临一年监禁。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交通事故逃逸或有其他特别严重事由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者丁某的整个过程可以人为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丁某酒后驾车与刘某的车相撞时。


第二段,丁某酒后继续向前行驶,刘某撞上护栏摔倒在地;第三段,丁某酒后继续向前行驶,直至与第二辆车相撞。


首先,丁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主观方面来说,如前所述,笔者认为丁某在本案中的主观过错是疏忽大意和过度自信。


客观上,丁某在与刘某的车辆相撞前已构成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碰撞后,丁某将刘某撞倒后,又危险驾驶,并与另一辆车相撞。


笔者认为,如果仅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不仅行为人的主观有罪假设错误,而且只取中间部分,而不是综合评价整个案件的所有情节。这是断章取义的内容,涉嫌违反禁止分裂评价原则,无助于案件的整体理解。


其次,“叮”并不构成过失造成严重伤害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融合了针对类似目标的犯罪之间的区别。


过失杀人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严重损害的行为,过失行为的方式、空间位置没有特殊,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都属于过失犯罪,都属于过失杀人。某些伤亡被视为刑事犯罪,至少有一人受重伤。


但根据刑法对类似物体的警示作用,同章犯罪被定义为侵犯同一物体罪,而交通事故则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杀人罪。人身伤害罪是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的。


显然,两种犯罪的对象是不同的。一种是复合目标,另一种是单一目标。


过失杀人、重伤罪是一种以单一目的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其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因此,是否侵犯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重要特征,而交通事故罪则是过失杀人在道路交通领域的体现。法律和特别法律。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以外的重大交通事故,才以过失杀人、过失杀人罪处罚。


这起事件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肇事者的犯罪手段为醉酒驾驶并造成损害。


男演员凌晨在繁忙道路上酒后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一人重伤,而且丁某酒后驾车与受害人刘某的重伤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叮叮造成的损害与交通肇事罪造成的损害是一致的。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多人,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比如醉酒驾驶、驾等,是根据交通法,《事故意见书》规定,造成两人以上重伤,且有一人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为交通事故。


因此,本案中,丁某醉酒驾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明显符合交通肇事罪。


如果满足特别法的所有要素,则优先适用该特别法。故意伤害和过失杀人都是侵犯个人合法权利的犯罪,交通事故则是道路交通领域威胁公共安全犯罪的体现。


综合考虑整个事件,丁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结论】——»


在风险社会,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给出行带来了明显的风险。


随着汽车使用频率迅速增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牵动着全体公民的心,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酒后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符合交通事故罪标准的,大多按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而造成重伤、多人碰撞的事故,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由于两种犯罪无论是在主观罪责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都完全不同,明确二次醉酒驾驶事故案件的刑法适用,将有助于我们更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此类案件。


发生追尾事故后,我的奇瑞蚂蚁汽车是否需要更换所有零件?


如果您的奇瑞蚂蚁发生追尾事故,是否需要更换所有部件,将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损坏程度。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应更换零件


严重损坏的部件如果事故导致您车辆的某些部件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或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则必须更换。


安全题如果事故导致车辆的主要安全部件损坏、故障或造成安全隐患,则必须更换它们。


法律要求当地交通法规和保险要求可能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更换某些配件。


但如果事故属于轻微追尾事故,未造成明显损坏或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安全,则可能只需修理或调整,而不需要更换所有部件。


这意味着是否需要更换所有配件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请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联系专业维修人员或您的保险公司以获取评估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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